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条例

[文章来源:生态功能高分子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       发布时间:2018-11-27        发布人:生态环境相关高分子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-化工学院]

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条例

[文章来源: 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14-10-22       发布人:]

一、 为提高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地位及影响,多出成果、出好成果,开展各种国际、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是重要的途径之一。为了规范实验室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,特制定本条例。

二、 为了增进际间学术交流与合作,扩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影响,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通过出国进修、访问考察、合作研究以及参加高水平有影响的国内外学术会议等多种形式,了解国际学术发展动态、与国外相应的先进实验室建立学术联系。

三、 实验室将定期及经常性地举办各种学术讲座活动,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、学者来室做学术报告。对应邀来实验室进行学术讲座的专家、学者,由实验室支付部分费用。

四、 实验室向国内外开放,欢迎广大科研人员、在读研究生来实验室进修。无论是访问学者还是研究生都要围绕重点实验室的总体目标,在重点实验室所设立的研究方向上开展相应研究,或从事相应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。

五、 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批准特邀科学家来访。特邀项目需具备:该科学家在相关领域享有较高的国际声誉、对有关项目的实施起到重要作用以及对实验室的发展起指导作用。

六、 实验室研究人员在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会议的时候,有义务宣传实验室的工作,扩大实验室在国内、国际的知名度。

七、 出国进修与合作研究回到实验室二周之内,应向实验室主任提交相关的书面报告。

八、 重点实验室所有国际交流项目均须按西北师范大学国际交流中心、科技处的有关条例执行。